國家危險廢物名錄
《國(guo)(guo)家(jia)危險廢物(wu)名錄》已(yi)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(huan)境保(bao)護(hu)部(bu)部(bu)務會議(yi)修訂通(tong)過,現予公布(bu),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原環(huan)境保(bao)護(hu)部(bu)、國(guo)(guo)家(jia)發(fa)(fa)展和改(gai)革(ge)委員會發(fa)(fa)布(bu)的《國(guo)(guo)家(jia)危險廢物(wu)名錄》(環(huan)境保(bao)護(hu)部(bu)、國(guo)(guo)家(jia)發(fa)(fa)展和改(gai)革(ge)委員會令第1號)同時廢止。
環境保護部(bu)部(bu)長 陳吉寧
發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
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
2016年6月(yue)14日(ri)
附件
國家危險廢物(wu)名錄(lu)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名錄。
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(包括液態廢物),列入本名錄:
(一)具(ju)有腐(fu)蝕(shi)性(xing)、毒(du)性(xing)、易燃性(xing)、反應性(xing)或者(zhe)感染性(xing)等(deng)一種(zhong)或者(zhe)幾(ji)種(zhong)危險特性(xing)的;
(二)不排除具有(you)危險(xian)特性,可能對(dui)環(huan)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(you)害(hai)影響,需要按(an)照危險(xian)廢物進行(xing)管理的。
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。醫療廢物分類按照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》執行。
第四條 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。
第五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中的危險廢物,在所列的豁免環節,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,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。
第六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,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,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。
第七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:
(一)廢(fei)物(wu)類(lei)別,是在《控(kong)制(zhi)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(wu)越境轉(zhuan)移及其處(chu)置巴塞爾(er)公約》劃定的(de)類(lei)別基礎上,結合我國實(shi)際情(qing)況(kuang)對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(wu)進(jin)行的(de)分(fen)類(lei)。
(二)行(xing)業(ye)來源,是指危(wei)險(xian)廢物(wu)的產生行(xing)業(ye)。
(三)廢(fei)物代(dai)碼,是指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的唯(wei)一代(dai)碼,為(wei)(wei)(wei)8位(wei)數字。其中,第1-3位(wei)為(wei)(wei)(wei)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產生(sheng)行業代(dai)碼(依(yi)據(ju)《國民經濟(ji)行業分類(GB/T 4754-2011)》確定),第4-6位(wei)為(wei)(wei)(wei)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順序代(dai)碼,第7-8位(wei)為(wei)(wei)(wei)危(wei)險(xian)(xian)廢(fei)物類別代(dai)碼。
(四)危(wei)險特性,包括(kuo)腐蝕(shi)性(Corrosivity, C)、毒(du)性(Toxicity, T)、易燃(ran)性(Ignitability, I)、反應性(Reactivity, R)和感(gan)染性(Infectivity, In)。
第八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,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。
經鑒(jian)別具有危(wei)(wei)險(xian)(xian)特性的,屬于危(wei)(wei)險(xian)(xian)廢物,應當根(gen)據其主(zhu)要有害成分(fen)和(he)危(wei)(wei)險(xian)(xian)特性確(que)定所屬廢物類(lei)別,并按(an)代(dai)碼“900-000-××”(××為危(wei)(wei)險(xian)(xian)廢物類(lei)別代(dai)碼)進行歸(gui)類(lei)管理。
經鑒別不具有危(wei)險特(te)性(xing)的(de),不屬于危(wei)險廢物。
第九條 本名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2008年6月6日環境保護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)同時廢止。